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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法律2.65W
如何認定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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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一般來説,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主體是這樣認定的:

1.構成本罪的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必須是從事鐵路管理、運輸、維修等工作的人員,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員。

2.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關於鐵路運營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行為人違反了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頒佈的保證鐵路運輸安全的各種規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規、技術操作規程、運輸管理工作制度等。如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不按時發出火車進出站信號、值班時睡覺等等,造成了鐵路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火車傾覆、出軌、撞車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機車毀壞以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不包括列車晚點不能正點發車或到達等非安全事故。

3.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如造成了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

根據刑法規定,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