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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總而言之,妨礙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雖然人民法院的判刑標準不會超過法定範圍,可是人民法院任何情況下都不是根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去量刑的,比如偽造信用卡不滿25張的,量刑就不會超過三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