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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為選擇性罪名,既包含了妨害行為(持有、運輸、出售、購買、非法提供、騙領)的選擇,也包含對象(偽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選擇,行為人只要實施一種行為侵害一種對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了兩種以上行為,侵害兩種對象的,仍為一罪,不實行並罰。那麼我國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如何正確認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呢?

(一)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三)主體方面,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綜上,大家現在應該已經知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吧。從刑法對妨害信用卡罪的處罰上來看,主要是根據犯罪行為所涉及的數額大小和情節輕重程度來確定量刑標準的。例如,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在實踐中一定要準確把握該罪的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