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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對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的前提是必須構成該罪,而且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為情節嚴重,而判斷行為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而行為的方式、結果、事件、地點均是考量的方式。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1.明確將“恐嚇”增加規定為尋釁滋事犯罪的行為之一,以嚴厲打擊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脅、滋擾他人,意圖對他人產生心理威懾,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恐慌的行為。這是針對實踐中發生的尋釁滋事犯罪出現的新情況,尤其是針對近年來黑社會尋釁滋事犯罪慣常採用所謂“冷暴力”、“軟暴力”手段等新情況增加的。2.加大了對糾集他人多次尋釁滋事的主犯的打擊力度。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所謂“糾集他人”,是指糾合、聚合他人,表明此類尋釁滋事行為不止一人蔘加,但不一定表現出嚴密的組織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能表現為多人或者很鬆散的團伙作案,也可能表現為以團伙形式作案。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原來只有五年,考慮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大於以個人單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檔刑,將最高刑從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並處罰金。適用本檔刑的一個必要條件是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並不要求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為都必須構成犯罪才能適用本款規定,只要糾集他人多次實施該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適用條件。

二、尋釁滋事罪逮捕後會怎麼判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有上述立案追訴的事實的四種情形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對上述這種量刑發佈了量刑指導意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從上述規定,我們不難看到,犯罪情節的輕重對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影響很大。這也直接體現在,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正案直接在規定該罪的法條中增設了第二款,規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因此,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要由原來的最高5年提高到10年,條件是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達到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

三、尋釁滋事罪多長時間到法院判刑

刑事拘留不能超過24小時,到法院判刑需要要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三個階段。

偵查階段一般以2個月結束,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再加上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2個月和法院審判階段2到3個月。

所以綜合上文的敍述可以得知,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千萬不要因為一些瑣事而尋釁滋事,後果是非常嚴重的。如果因尋釁滋事未觸犯刑法,就由公安機關處罰,但是如果觸犯了刑律,就要受到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