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認罪的來源認識內容是什麼?
檢察官認罪亦即所謂的“量刑協商”。是犯罪人先與檢察官協商認罪,以避免原先被指控的嚴重罪名在法庭上被定罪的風險。它允許被告認罪協商來減輕判刑的一種形式。是達到社會合理化的一種訴訟便利形式。下面請小編為您詳細介紹一下這種認罪協商的內容。
認罪協商為刑事程序中被告與檢察官所達成的一種協議。透過認罪協商機制,使被告有機會選擇遭到起訴的罪名,通常會較原先所受的指控為低,亦即所謂的“控訴協商”;亦或是以相同的罪名起訴,但是得以獲得較原先所可能遭到求處的刑期為低之刑期,亦即所謂的“量刑協商”。藉由認罪協商的機制,被告可以避免以原先被指控較為嚴重的罪名在法庭上遭到定罪的風險。
認罪協商的內容,大致有三種:刑期交換型、罪數交換型和情節交換型。
刑期交換
如果是被告人提出認罪協商的,被告人要求檢察院或檢察官向法院為較輕刑期的具體求刑,被告人則承諾向法院聲明認罪;如果是檢察院或檢察官提出認罪協商的,即會要求被告人向法院聲明認罪,條件則是向法院提出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刑期,或不會向法院請求判處法定最高刑,或承諾放棄檢察官的具體求刑權,由法院任意決定。當然,無論何方提出認罪協商,都不影響認罪協商的實施,但相對方必須同意協商,否則,即依正常的法定訴訟程序為之。
罪數交換
即檢察院或檢察官在起訴狀中起訴被告人犯有數罪的情形下,如果被告人提出認罪協商,即會向檢察院或檢察官作出承認其中一罪或數罪的認罪,而要求檢察院或檢察官向法院作出駁回其餘罪數的請求;如果是檢察院或檢察官提出認罪協商的,要求被告人同意就其起訴數罪中的一罪或數罪認罪,而請求法院駁回其餘罪數。例如,檢察院或檢察官起訴被告人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協商後被告人就貪污罪進行認罪,而檢察院或檢察官則請求法院駁回其餘兩項指控。
情節交換
即起訴狀中起訴被告人犯罪有從重處罰、加重處罰情節,對被告人而言,通過協商,即有機會得到比較輕的刑罰處罰,避免有從重處罰或加重處罰,特別是在轉化型犯罪中,如盜竊轉化為搶劫、搶奪轉化為搶劫、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故意傷害轉化為故意殺人等,如果被告人提出協商認罪,要求檢察院或檢察官向法院表示放棄從重處罰、加重處罰情節的訴求;如果檢察院或檢察官提出協商,可能要求被告人承認其中情節較輕的罪狀,檢察官則會放棄起訴情節較重的罪狀,這種情形下,都可能會成立情節交換型的認罪協商。
綜上所述,檢察官認罪可以認為是認罪協商,是一種考慮當事人雙方都有儘快結束訴訟的願望的情況下,體現需求決定市場的狀況,允許當事人進行認罪協商的訴訟形式。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總結的關於認罪協商的有關法律內容,若您還有其它疑問,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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