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法理是什麼?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法理是什麼?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法理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併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九)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着密切的聯繫,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説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説,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明文的規定,作為國家的公務人員的話,是本着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千萬不能夠貪污犯罪,否則的話將會受到嚴厲的懲處,即使是獲得一些來源不明的財產,沒有查清楚,他的具體的一個犯罪行為的話,也依然會被定為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罪名,因為公務人員不可能有那麼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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