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有哪些
一、盜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有哪些
林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不屬於《森林法》調整範圍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不屬於本罪的犯罪對象。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後種植的樹木歸承包個人所有,但這些林木已構成國家林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這些林木同樣可作為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此外,被盜伐的林木,必須是正在生長着,如果將他人已經砍伐下來的樹木偷走,應以盜竊罪定。
二、盜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72條的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盜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盜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盜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1)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決定盜伐的性質,不僅在於非經合法批准而祕密砍伐,而且還在於,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犯了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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