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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什麼

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什麼

説到公民的個人信息被泄露這樣的事情,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因為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出去的話,是很不利於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的。所以,我國法律現在對於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已經非常重視,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啥?

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是啥?

一、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也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我們可以看出,在認定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行嚴重的話,針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有着明確的規定。例如,)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這些,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