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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隨着現代信息科技的快速發展,許多不法分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也時常發生,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對此也是加大了打擊力度,可是還是未能全部杜絕或消滅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也作出了詳細説明。下面,小編就將為您提供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內容。

一、根據《刑法》的規定,相關條款如下: 

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公民個人信息 

公民個人信息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實名註冊的手機號碼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三、非法手段則應該: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綜上所述,關於刑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包括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範圍,非法手段的認定方式,以及相對應的法律懲罰。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法化,順應了信息時代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需要,體現了刑法關注民生和反映社會實際需要的導向,有利於提高公民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