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解釋怎麼認定情節嚴重?
一、高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解釋怎麼認定情節嚴重?
1、信息類型和數量。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2、違法所得數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基於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3、信息用途。《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4、主體身份。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對此,《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5、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是什麼?
“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即“《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公民個人信息向不同對象分別出售、提供的,屬於重複出售或者提供個人信息,社會危害性較一次性出售或提供危害性更大,數量應累計計算。比如,非法獲取了他人撥打電話的記錄五十條,將其出售給兩個人或者單位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百條。
綜上所述,最高法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有專門的司法解釋,其中擴大了犯罪主體範圍、明確了情節嚴重認定標準,對情節程度認定,應當從侵犯公民信息數量、用途、侵犯主體身份、前科情況考量,最高法的解釋對這些都給出了定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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