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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虐待俘虜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對虐待俘虜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虐待俘虜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指揮人員虐待俘虜的;

(二)虐待俘虜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虜三次以上的

(三)虐待俘虜手段特別殘忍的;

(四)虐待傷病俘虜的;

(五)導致俘虜自殺、逃跑等嚴重後果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虐待俘虜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罪】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虐待俘虜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四、虐待俘虜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對於俘虜,應該秉持最基本的人道主義精神,雖然是俘虜,但是,誰也沒有虐待俘虜的權利。不過,虐待俘虜的這種犯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見的,但對於現役軍人來講,應該知道虐待俘虜的行為是違法的。

標籤:俘虜 虐待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