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虜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一、虐待俘虜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1、虐待俘虜罪既遂處罰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八條 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虐待俘虜罪的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虐待俘虜罪是指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指揮人員虐待俘虜的;
(2)虐待俘虜三人以上,或者虐待俘虜三次以上的;
(3)虐待俘虜手段特別殘忍的;
(4)虐待傷病俘虜的;
(5)導致俘虜自殺、逃跑等嚴重後果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7)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虐待俘虜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我軍對放下武器的敵軍官兵,實行寬待政策,給予人道待遇,不殺不辱,不沒收私人財物,受傷給予治療,妥善處理死亡俘虜的遺體和遺物。這是我軍瓦解敵軍的政治工作原則的具體體現。我軍不僅在戰場上歷來奉行寬待俘虜的政策,而且我國被批准加入了《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虐待俘虜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為。虐待的對象必須是俘虜,即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如果僅為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對象。虐待行為一般表現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罵、體罰、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強迫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殘其身體等。隨意殺死俘虜的行為屬於嚴重侵害俘虜人身權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為的本意,不應再以本罪論處。虐待俘虜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後,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為戰時犯罪。
只有情節惡劣的虐待俘虜行為才構成犯罪,如一貫虐待俘虜屢教不改的,虐待俘虜的手段特別殘酷的,因虐待等行為導致俘虜自殺、兇殺、逃跑、鬧事等嚴重後果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因虐待導致俘虜傷殘和死亡的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且主要是對俘虜有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虜的行為破壞了俘虜管理秩序,將會對我軍作戰造成危害,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虐待俘虜的動機多為義憤、敵意和報復心理,不論出於何種動機,情節惡劣的均構成虐待俘虜罪。
在抓獲敵方的軍人之後,是不能虐待這些已經被捕獲的俘虜的。對於軍人來説,若是發現自己的戰友欲實施虐待行為,可以阻止對方,若是阻止無果,可以舉報。收到舉報信息的部門,需要採取相應辦法,核實舉報的內容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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