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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八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山絲苗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山絲苗幼苗五萬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發佈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如《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如果發現私自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嚴肅處理。國務院發佈《關於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國務院發佈《關於禁絕鴉片煙毒問題的緊急通知》,公安部、衞生部又發佈《關於查禁非法私種罌粟的通知》。

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未經滅活,也就是能存活的,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已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的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的行為,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為。還必須具備數量較大這一要素。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我國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還是比較嚴格的,但是依舊有人因為想要牟利,就實施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種子的違法行為,該行為不僅會引起人員傷亡等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故此實施此類非法買賣行為的人,可能最終沒有獲得經濟利益,反而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