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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八條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發佈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未經滅活,也就是能存活的,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已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的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的行為,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為。還必須具備數量較大這一要素。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毒品原植物幼苗如果進行非法的攜帶,那麼此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的法律規定,只要達到國家所規定的標準範圍,那麼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如果此行為在實施時完全屬於過失的行為,那麼就不會按照此罪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