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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是如何構成的?

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是如何構成的?

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發佈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國務院頒佈施行的《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規定:如果發現私自種植罌粟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嚴肅處理。1981年國務院發佈《關於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1982年7月國務院發佈《關於禁絕鴉片煙毒問題的緊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衞生部又發佈《關於查禁非法私種罌粟的通知》。

本罪的對象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未經滅活,也就是能存活的,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已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的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的行為,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為。還必須具備數量較大這一要素。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罌粟、海洛因等是麻醉藥品的原植物,相關單位在獲得行政許可之後是可以種植的,一般來説,單位領取到的此種毒品類型的原植物幼苗都是已經被滅活了的,若是發現沒有被滅活,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同時需要將沒有被滅活的幼苗歸還,否則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