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合犯包括什麼類型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覆多次實施行為的,稱為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的,稱為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犯罪的,稱為營業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營業犯和職業犯兩種類型。《刑法》第303條所規定的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屬於營業犯;《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可謂職業犯。
集合犯分為幾種,刑法理論上還有不同的認識。
一是分為常習犯和營業犯兩種。
二是分為常習犯、營業犯和職業犯三種。
三是認為,除上述通行的三種類型外,結合犯也是集合犯的種類之一。所謂常習犯,也稱為慣行犯,是指以一定的行為作為常習的犯罪,如常習賭博罪;所謂營業犯,是作為構成要件的,是為了營利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如販賣淫穢書刊罪;所謂職業犯,是指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如非醫師的違反禁止醫業,構成未經准許醫業罪。
刑法理論過去多注意研究慣犯,而對集合犯則少人問津。考慮到修訂的刑法取消了慣犯的規定,而在刑法理論上,常業犯、常習犯、慣犯、職業犯、營業犯等包括在集合犯中,因此,刑法中集合犯的法律規定應當納入研究的視野。但討論集合犯,有必要首先考察和借鑑海外刑法理論中集合犯理論的論述。
總的來説,集合犯分有三種類型,分別是以營利為目的營利犯、以犯罪為業的常業犯、將犯罪當成一種習慣的慣犯,《刑法》中對集體犯罪者的法律規定應納入研究領域。但要討論集體犯罪,首先要考察和借鑑國外刑法理論中的集體犯罪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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