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池無償轉讓合同包括什麼類型?
一、蓄水池無償轉讓合同包括什麼類型?
蓄水池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蓄水池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
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為了更好的規範着保障公民的各項權益,在發生交易時也是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在合同中也是要寫明當事人雙方的具體信息以及進行約定的事宜,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做出了違法合同或者違法的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合同來索要賠償並解除簽訂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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