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 法院對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怎麼處罰?
法院對破壞計算機網絡服務瀆職罪既遂的判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後果嚴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對二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為一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户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後果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為五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五萬以上用户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三)破壞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能源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對於不法分子破壞計算網絡服務的行為,需要根據其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決處理,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判決的情況,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由法院在調查取證後進行合法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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