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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量刑標準?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即網絡服務瀆職罪。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何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網絡服務瀆職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

所謂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文件、執行程序裏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運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序。計算機病毒,作為一種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所謂製作,是指創制、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序或者獲悉技術製作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所謂傳播,則是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含網絡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序軟件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為。

破壞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能構成其罪。否則,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雖有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即使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如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的;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嚴重影響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致使祕密、重要數據、資料、信息譭棄,造成嚴重損失的;出於恐怖等違法犯罪目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

一般來説,如果涉及到網絡服務瀆職罪的話,是指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嚴重擾亂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以及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系統中的儲存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這些都是對計算機系統造成致命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