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已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祕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在當代的社會,計算機信息系統是非常的重要,如果有人員對於計算機的信息系統惡意的進行破壞,那麼將會導致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的運行,相關的工作活動不能正常開展,所以必須按照刑事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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