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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闖民宅無限防衞權可以適用嗎?

一、私闖民宅無限防衞權可以適用嗎?

私闖民宅無限防衞權可以適用嗎?

不可以適用,無限防衞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衞、預防性正當防衞、特殊防衞權、特別防衞權等,這些概念都屬於正當防衞的範疇。所謂無限防衞權,是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衞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衞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無限防衞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衞行為的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中國新刑法確立了無限防衞權,但也有少數學者對此持反對態度,認為從無限防衞權的歷史發展軌跡來看,無限防衞權的基本特徵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無必要限度的要求,而中國新刑法該款的規定並不具備無限防衞權的這些特徵,並提出“無限防衞權的提法不妥”。就該條的規定而言,立法者對無限防衞行為的程度及後果採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應該説無限防衞權在中國已經刑事立法化了。

二、概念理解

關於無限防衞權的含義,對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1、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衞權並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衞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衞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衞權。

2、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衞權是一種正當防衞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衞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麼這種防衞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衞。無限防衞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衞的基本要求。

3、無限防衞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衞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衞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衞權,無限防衞權與一般正當防衞權相比較,其特徵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衞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衞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衞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衞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衞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衞過當的情形。

我國目前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放開了無限防衞權,在私闖民宅的防衞權認定上還必須按照正當防衞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防衞的相關定義和認定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來進行處理。

標籤:防衞 私闖 民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