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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人員可以私闖民宅嗎?

一、公安局人員可以私闖民宅嗎?

公安局人員可以私闖民宅嗎?

所謂"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非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遇有法定緊急情況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任何人的住宅是不得被他人進行侵犯的,這是受《憲法》保護的。如果公安機關在進行案件調查的時候,需要對他人的住宅進行檢查或者是搜查的話,那麼就必須要出示相關的批准證件或者是證明才能夠進行搜查。如果有相關證件遇到阻礙搜查可以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