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返還涉案財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從現今的各種犯罪事實來看,犯罪的形式和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作案動機對每個犯罪分子來説也有着很多的不同。有的人是為了財物而犯罪,那麼在其被捕後,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返還涉案財物或者將其上交國家。那麼,刑事訴訟法返還涉案財物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對於返還涉案財物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的規定:
1、國家禁止持有、經營、流通的違禁品應當沒收,依照規定處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合法財產,如果不是必須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出示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以保證被害人的生產、生活需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及時返還被害人;
3、已腐爛變質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變賣;
4、作為證據的實物。在被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中,對於其中與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關係,應當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的實物,原則上應當隨案移送,但是有些實物由於其性質、體積、重量等願意不宜移送的,應當查點清楚,並將其清單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5、對涉案財物的處理。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後,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 被告人有罪的,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外,還應同時決定對涉案財物如何處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二、對贓款贓物的理解和認定
(一)違法所得
對違法所得的追繳,在大陸法系國家,是因為犯罪行為所得的不當利益,不能留在犯人手中。在英美法系國家,則出於“任何人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犯罪行為所得之物,通常也稱為“犯罪收益”。
(二)違禁品
刑法中的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通常也稱“違禁物”,一般被認為是法律禁止私自制造、販賣、運輸、持有、所有或行使之物。根據涉案物品的種類和狀況,其流入社會,將對社會安全直接產生危害後果,或者適用它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存在用於實施違法行為危險的,均可以視為違禁物而予以沒收。
(三)供犯罪所用之物
在司法實踐中,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財物存在一定的交叉。對犯罪中使用的違禁品予以沒收,應該説沒有什麼爭議。對屬於犯罪對象的物品,如走私的貨物、用於賭博的賭資;還有直接致人死亡、重傷的作案工具,作為證明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重要證據,也應當沒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對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予沒收。
綜上所述,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於涉案財物有關的具體規定,在罪犯被逮捕或者判決之後,為了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罪犯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返還相關的涉案財物,或者將財物上交國家。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是對刑法實施的一種保障,審判活動應該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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