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返還財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侵權返還財產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處理返還原物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民法典》依佔有的狀態,將佔有分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這種劃分是按照佔有是否有本權劃分的。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對物進行佔有的權力。本權可以是物權(所有權),也可以是債權(租賃權)。有權佔有即指有本權的佔有;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無權佔有以“無權”的起始時間為判斷標準,可分為初始無權佔有和有權佔有變為無權佔有兩種情況。明確無權佔有的法律意義在於,無權佔有是對本權人失去佔有之物的佔有,無權佔有人在本權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有返還的義務,並以原物本來的狀態予以返還為原則。而且,基於本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是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派生;佔有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則屬於所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進一步擴張適用。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哪些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
綜上所述,對於有些違法公民為了自己的私利將別人的財產私自拿走並且霸佔成為自己所有的,通常受害人在訴至法院之後得到的判決除了是要求違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將涉案的財產如數全部歸還給當事人,有損壞的部分再額外進行計算。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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