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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判緩刑前走哪些程序?

一、我國判緩刑前走哪些程序?

我國判緩刑前走哪些程序?

判緩刑前應該走的程序:需要法院開庭審理,參加法庭調查,法庭合議後決定判刑的結果。緩刑是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1、如果是一審法院宣判緩刑,宣判完了後,應該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先放出來;

2、待過了上訴期判決生效則進入執行手續,定期到派出所報到即可。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它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或再犯罪的,人民法院會撤銷其緩刑,收監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是否當庭釋放

緩刑不等於當庭釋放,如果緩刑都等於當庭釋放,就沒必要設置緩刑這個刑種的了。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的意思,對於犯罪行為較輕的或者有改過立功自首行為的嫌疑人,宣告定罪,暫不執行刑罰。緩刑的判決生效後,如果是從看守所直接到法院的,還要回看守所,依法辦理完相關的緩刑手續後,才能解除羈押。只有宣判無罪釋放的人,可以當庭釋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做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我國的緩刑是我國的刑事法律中的強制措施的一種,因此我們應當在平時就注意一些相關的刑事法律的法律法規,以避免出現違法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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