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方法分別是什麼?
一、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方法分別是什麼?
(一)滿足以下情形可以認定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1)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財產產生於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
(3)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二)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方式
依據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折價補償:
(1)實物分割,當共有財產屬於可分物時分割後不損害財產的用途和經濟價值的,對共有財產分成數份,共有人各執一份。實物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儘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如果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表示要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而出賣的財產又與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的,為了提高財產的使用價值,減少糾紛的發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2)變價分割,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分割後損害其用途和經濟價值,或者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均不願實物分割時,可將共有財物作價出賣,各共有人取得相應份額的價款。
(3)作價補償,當共有財產不能分割或部分共有人願意取得實物,部分共有人不願意取得實物的,可將共有財產歸願取得實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財物的共有人應按共有財產的價值,給未取得實物的共有人以相當於其實有份額的經濟補償。
二、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判定,一般可以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家庭成員是否存在共同生活關係;
(2)家庭共有財產關係是否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形成,如婚姻關係的存續,或共同勞動、共同經營,或共同接受贈與等;
(3)家庭成員之間是否有家庭財產共有的約定,如約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
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民間俗稱為“分家”,但這個“分家”往往涉及財產關係的性質。
對於家庭成員合夥開了一家火鍋店等存在家庭共有財產的情形,如果其中一個家庭成員想要分割共同財產,首先需要將自己欲分割共同財產的想法告知其他的家庭成員,若大家都同意分割,則可以協商具體的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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