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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人民警察是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羣眾合法權益的中堅力量。警察執行公務的時候,會攜帶警用設備、佩戴警服。這些警用裝備都是由特許經營企業生產的,沒有拿到許可的企業不得生產,否則可能構成犯罪。那麼,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客觀方面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家簡單講一講。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准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為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為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為,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為。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2、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所述,和其它刑事犯罪一樣,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構成要件也包括客觀、主觀和主體等方面。其中,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警察制服、警用設備的行為。在非法生產方面,有可以細分為幾種情況,包括未取得資格而生產的,屬於定點生產企業,但是違規生產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