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司法解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裝備配備標準》
為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證審判人員和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參照公安部《人民警察裝備配備標準》,依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擔負的任務和職責,從司法警察的工作實際需要出發,制定本標準。
一、各級人民法院負責本院警用裝備的經費、購置及配備;
二、警用裝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數量配備齊全,保障司法警察能夠順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和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保護司法警察的人身安全;
三、警用裝備的配備應當堅持保障必需、不斷完善、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案件數量較多和任務較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商有關部門同意後,在裝備配備的項目和數量上可高於本標準;
四、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警用裝備的年度配備計劃,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設立警用裝備專項資金,並做到專款專用,按照標準配齊、配全警用裝備,並根據相關規定和使用情況,對警用裝備及時進行更新;
五、各級人民法院對警用裝備要嚴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及使用制度,防止警用裝備丟失、損毀,嚴格禁止非警務人員使用警械具,嚴格禁止司法警察違法使用警械具;
六、武器的配備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公務用槍配備標準》執行,司法警察部門配備的槍支,只由司法警察部門使用,司法警察部門不具備保管條件而由其他部門保管的,要保證司法警察公務用槍;
七、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數量和工作的需要,結合本院車輛的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專用囚車和指揮車,以保證押解、執行、送達等項任務的順利完成,不得私自對囚車等警用車輛進行改裝,以保證工作安全;
八、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九、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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