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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毀壞財物罪怎樣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故意毀壞財物罪怎樣認定?

1、按照本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2、因此,是否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小、情節較輕的,則屬一般違法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拘留或警告,單處或並處罰款,責令賠償損失;

3、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毀滅或損壞重要物品,損失嚴重的,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的手段特別惡劣的,出於嫁禍於人的動機等。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通訊設備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中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區別在於:後者破壞的是特定的財產,侵犯的是其他獨立客體,本法對其已單獨規定有罪名,只應按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

1、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2、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

3、此罪的構成特徵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徵,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