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價值如何認定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價值如何認定?
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統一的規定,當前,在辦理故意毀壞財物案件中,對於犯罪數額的認定存在多種觀點,特別是當犯罪數額影響到罪與非罪、法定刑是否升格時,不正確的認定方式會對案件質量造成重大影響,甚至會導致錯案的發生。司法實踐中,犯罪數額的認定觀點主要有以下三種,計算公式分別為:
1、犯罪數額=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
2、犯罪數額=財物損失價格=恢復原狀所需要的所有費用總和(恢復原狀所需主要材料費×綜合成新率 恢復原狀所需輔料費 工時費等合理費用)-殘值;
3、犯罪數額=原值-殘值。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二、刑事案件中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總之,針對故意損壞財物罪價值如何認定的問題我們也不能給出角度準確的答案,況且,各個不同地方對本罪當中,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的劃分標準也不一樣,經濟不發達的地方,可能故意損壞財物1萬元就屬於數額巨大了,但是,其他地方就不一定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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