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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遺棄罪判幾年嬰兒?

觸犯遺棄罪判幾年嬰兒?

我們每年發生大量的棄嬰案件,其中一些造成的比較嚴重的後果,如導致嬰兒死亡等。從法律層面上看,父母拋棄嬰兒,情節嚴重的話會構成犯罪的,這時,其受到的就不僅僅是道德譴責了。我國刑法中,明文規定了遺棄罪。那麼觸犯遺棄罪判幾年嬰兒?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法律知識。

一、遺棄罪判幾年嬰兒?

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説,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嬰兒被遺棄,羣眾去哪報案?

遺棄罪原則上是公訴案件,只有在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時候,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有遺棄罪的時候,法院才能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遺棄罪向在遺棄行為地公安機關報案,一般是遺棄人與被遺棄人共同生活的地方。

三、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四、遺棄罪的主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綜上所述,按照刑法的規定,構成遺棄罪的,當事人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於遺棄罪判幾年嬰兒,則要看具體情況,法院在量刑的時候,也是主要參考遺棄行為的惡劣程度及造成後果的嚴重性。如果被遺棄嬰兒死亡的,則法院會考慮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