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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嬰兒罪判幾年

法律1.61W
遺棄嬰兒罪判幾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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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嬰兒罪判幾年

依照法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遺棄嬰兒,就是對法律規定的違反。

如果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觸犯刑法,構成遺棄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造成被遺棄人病、殘、死亡等情況。所以遺棄嬰兒致其死亡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體刑期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