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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拐賣兒童刑法規定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收買拐賣兒童刑法規定的處罰是怎樣的?

收買拐賣兒童刑法規定的處罰是怎樣的?

刑法規定收買拐賣兒童罪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拐賣兒童一律判死刑為什麼不可取

1.定罪量刑的原則—罪刑相適應

我國刑法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要求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2.刑法已規定了拐賣兒童罪的最高刑—死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3.已通過加重收買拐賣兒童罪的處罰遏制買方市場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加重了拐賣兒童收買方的刑事處罰,即“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處罰。”

拐賣兒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買方市場的持續旺盛,買方一般都是為了買孩子延續香火,很少對其進行虐待,因此以前的處罰都不嚴重,或者會免予處罰。這樣導致很多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家庭,購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沒有後顧之憂。此次法條的修改,將很大程度上阻止拐賣兒童的發生,因為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

4.防止人販子撕票,妨礙解救被拐賣兒童

販毒也是死罪,大數額的貪污也是死罪,殺人更是死罪,古往今來,只要利益足夠大,市場足夠大,提着腦袋做生意的也大有人在。何況拐賣兒童這種一本萬利的生意。

雖然拐賣兒童的行為,一般只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但若是因為拐賣行為,導致了兒童變成了精神病人,或者是直接到了孩子死亡,此時拐賣兒童的犯罪主體,除了需要支付高額的罰金之外,還有可能會被檢察院直接判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