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買家入刑2021與賣家的處罰是一樣的嗎?
一、拐賣兒童買家入刑與賣家的處罰是一樣的嗎?
基本上是一樣的,都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只要行為人將兒童作為商品出售,即構成販賣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對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作了區分,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並應通過審查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無收取錢財或收取多少錢財、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及撫養能力等作出綜合判斷。
如果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或者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或者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或者其他足以反映行為人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送養”行為的,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如果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如果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可以遺棄罪論處。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240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242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277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拐賣兒童就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兒童的權益,不管是屬於賣家和買家只要一旦構成拐賣的行為,基本上會給予相應的處罰,但如果買家在犯錯之後能承擔自己的過錯那麼一般在處罰上面會給予從輕的處理,這也是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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