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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羈押是否構成非法拘禁?

一、超期羈押是否構成非法拘禁?

超期羈押是否構成非法拘禁?

超期羈押構成非法拘禁。超期羈押的本質是司法工作人員利用司法權力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實施的非法拘禁,情節嚴重的就構成非法拘禁罪。公民有證據司法機關超期羈押的,可以在被釋放之後向羈押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如何確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具備下列要件即可確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1、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

2、主觀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態度,並以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為目的;

3、客體要件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4、客觀要件即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公民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三、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才能以非法拘禁罪立案。因此,非法拘禁罪立案與否,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認定非法拘禁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因此本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於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這裏的“他人”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錯誤或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超期羈押的行為是利用了司法權力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實施的非法拘禁,如果超期羈押的情況嚴重,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的罪名,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