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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制定主體

法律3.14W
合夥協議制定主體
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

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有


(1)國務院各部、委;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


(4)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規章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