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其具體犯罪方式,律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
(二)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是指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或者社會危害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一)行為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即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採用的犯罪方法與放火、爆炸等方法的嚴重危險性顯然不相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該罪客觀特徵。
(二)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構成該罪。
(三)嚴重後果必須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造成。
三、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這種嚴重結果可能發生,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結果。這兩種過失對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均持否定態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一特徵是行為人負有刑罰處罰的主觀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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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1、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行為不能等同於危險駕駛罪。從實踐來看,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較多,既包括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為,也包括其他的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駕駛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無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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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罪立案標準
故意決水,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決水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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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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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認定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對犯罪結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