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一種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那麼你知道我國法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嗎?關於這方面的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這裏的“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人或者是特定人,如僅限於單位內部人等,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包括兩種情況:

1、行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而吸收公眾存款的。

2、具有吸收存款的主體資格,但其採取的方法是違法的,如有的金融機構為了爭攬儲户,違反中央銀行的利率規定,採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破壞了國家的統一利率政策,擾亂金融秩序。

所謂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行為人通過存款名義以外的其他形式吸收公眾存款,從而達到吸收公眾存款目的的行為。如有單位未經批准擅自批准資金互相組織吸收公眾的存款,但並不按規定分配利潤,分配利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進行支付的行為。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個人累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累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是以儲户為單位對本罪立案標準進行量化。無論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時間的長短,只要個人累計吸收儲户30户以上、單位累計吸收儲户在150户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本罪立案標準的第3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裏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包括無法返還存款人的本金及同期銀行利息,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至於非法吸收存款時超過銀行同期利息的部分,由於存在不合法性,不應當計算在直接經濟損失之內。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標準的內容,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裏,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般來講只有銀行或其他經過批准的金融機構才有資格吸收公眾存款,進行存貸款業務,而一般人往往是沒有這個權限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什麼問題的話,你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立案 非法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