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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中的擔保人應負的責任?

集資詐騙中的擔保人應負的責任?

集資詐騙,是近幾年興起的騙錢手段,非常受騙子青睞。不少的人深受其害,為社會所厭惡。集資詐騙,往往是許以高額利息,借款的方式。當借款雙方互不相識的情況,為了保證交易有所保障,往往會尋找一個擔保人。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集資詐騙中的擔保人應負的責任?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裏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集資詐騙中的擔保人應負的責任? 第2張

集資詐騙中的擔保人應負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條從保護交易公正的角度出發,並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按照當事人的過錯來確定擔保人應承擔的擔保責任。但如何認定債權人、擔保人是否存在過錯?債權人、擔保人都應該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債權人應該舉證證明自己沒有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欺騙擔保人,擔保人應該舉證證明自己沒有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不存在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或詐騙的情形,如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則推定都有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集資詐騙中的擔保人應負的責任? 第3張

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妥當處理需要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協同,首先必須保證刑事訴訟程序自有價值和功能的充分發揮,做到定性準確、罰當其罪、消解緩和當事人之間的對立衝突,為民事責任的落實提供良好的基礎;其次需要否定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效力,要求刑事犯罪主體退賠債權人的財產;擔保人亦須在其擔保合同自身沒有瑕疵但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1/3以內的責任;高額的不法利息應當一律充抵本金,擔保人收取的利息應當作為債務人返還給債權人的損失計算,如此債務的清償才會合理且可能。非法集資整個案件的處理必須堅持程序正義,只有將司法權牢牢控制在法治軌道內運行,案件才可能達到實質上的公平。

擔保人,其有存在的必要性。在借款合同中,往往都需要有擔保人。集資詐騙,抓住借款這的心理,給出非常高的利息,以得到借款。但是,若借款人捐款跑了,集資詐騙中的擔保人應付的責任是什麼呢?首先,要分清擔保人是否有過錯,若無過錯,是不需承擔責任的,但若存在過錯,就需要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