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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擔保責任嗎?

集資詐騙罪擔保責任嗎?

我國,隨着經濟與科技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詐騙行為開始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之中,甚至我們都不敢輕易相信任何人。詐騙罪是屬於刑法的一種,國家刑法根據詐騙者詐騙的金額數量進行判刑,情節嚴重的可能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那麼集資詐騙罪擔保責任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並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單一犯罪客體(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資詐騙罪的犯罪客體屬於複雜客體,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中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二、集資詐騙中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直以來有觀點認為,非法集資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構成集資詐騙罪時,應認定為無效。此觀點也得到了一些學者、法官的支持。在非法集資案件中,擔保合同效力的具體認定,在實務上與刑事程序所確定的罪名密切相關。因此,律師在此類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進行的法律思考便不僅僅只限於民事領域,其提供法律服務的範圍應當延展至刑事、民事兩個程序。這對於律師服務的效果,當事人權益的保護都至關重要。 因為債權人、擔保人的利益訴求往往與民事利益關係密切,卻對刑事程序的罪與刑關切不足,雙方具體的爭議需要法院裁判解決。因此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對於非法集資類案件,通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偵查終結,而人民檢察院也以此罪名審查起訴。

如果當事人不能提出有效的質疑,一審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案,被告人面對罪輕的判決自然不願上訴,於是案件進入到民事程序,此時當事人很難提起再審申請改變既定的罪名。由此可見,在刑事一審之初,律師或者當事人能夠向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提出恰當的理由,控訴犯罪或者為被告人辯解,對於案件事實的查明,最終公平合理地解決民事糾紛意義極其重大。 

法律認為涉案之初,公安機關出於偵查的時限以及取證難度考慮,通常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到時若發現有集資詐騙嫌疑,還可改變涉案罪名延長偵查期限。但正因為這樣的司法慣例,律師以及當事人應當果斷及時蒐集相應證據、提出合適的控告,在刑事程序就將案件事實查清,可大大降低案件處理的風險,提高律師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在小編的文章之中對於集資詐騙罪擔保責任的相關問題已經有所瞭解了。國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詐騙罪是屬於刑法的一種,是會受到刑法的處罰,非法集資情節更加嚴重,若是非法集資有擔保人,那麼該擔保人也會受到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