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前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一、判決宣告前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對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的,應當執行數罪併罰。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的刑罰,依照本法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是採用把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與後罪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刑期,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決定執行的刑期之內,即執行“先減後並”,這與有漏罪的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不同,這樣計算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最高期限有可能超過二十年,這是因為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説明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應當給予重處。
二、數罪併罰的含義
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數罪併罰應當以行為人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罪為前提。數人共同犯數罪時,人民法院對數人應分別量刑,仍然屬於對一人犯數罪,存在數罪併罰問題。數罪併罰的適用應當是在犯罪人的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犯數罪,如果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不存在數罪併罰問題。
三、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數罪併罰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涉及到綁架、搶劫等犯罪事實的認定上,很容易就涉及到其它的犯罪事實,需要數罪併罰,具體的數罪併罰的處理標準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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