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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有無從犯

聚眾鬥毆罪有無從犯

我們知道,聚眾鬥毆,必定是多人一起參與鬥毆並且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聚眾鬥毆肯定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那麼,聚眾鬥毆有無從犯呢?今天,本站小編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二個以上的行為人在共同的犯意支配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均構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一個人可以實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須要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予以規定才能構成,一般包括對向犯、聚眾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如聚眾持械劫獄罪、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等。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可知構成聚眾鬥毆犯罪必須要聚眾即糾集多人,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

為了保持刑法應有謙抑性,刑法規定並不是所有參加聚眾鬥毆的人都構成犯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從上述分析可知,聚眾鬥毆罪必須要二人以上才能構成,是共同犯罪中的必要的共同犯罪。

既然聚眾鬥毆罪是共同犯罪,就應當適用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適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劃分的規定。因為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屬於刑法總則的規定,聚眾鬥毆罪則屬於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則。如果聚眾鬥毆罪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適用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劃分,無疑是違反刑法總則效力的規定的。

主從犯是共同犯罪中概念,單獨犯罪無主從犯存在的基礎。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

從刑法第二十六條和九十七條的規定看,主犯和首要分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各自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否則就沒有必要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兩個不同的條文中予以規定。

同樣從犯與積極參加者也是不同的概念。在主從犯與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系不同概念的情況下,同時適用沒有衝突也不存在對應關係。一般來講,聚眾鬥毆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眾鬥毆共同犯罪的主犯,但聚眾鬥毆犯罪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個別積極參加者也可以構成主犯。

因此,聚眾鬥毆犯罪中的主從犯與刑法規定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是不同的概念且二者之間不衝突,也不存在對應。在既不存在衝突也不存在對應的情況下,排除聚眾鬥毆犯罪中的主從犯的劃分是説不通的。

所以,聚眾鬥毆罪有從犯,根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主犯是首要分子和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者次要作用的人。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隨時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