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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從犯怎樣認定

一、聚眾鬥毆罪從犯怎樣認定

聚眾鬥毆罪從犯怎樣認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是相對於積極參加者而言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的四要件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

(二)聚眾鬥毆罪的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

(三)聚眾鬥毆罪的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四)聚眾鬥毆罪的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