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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聚眾鬥毆有沒有從犯

聚眾鬥毆有沒有從犯

法律上聚眾鬥毆有沒有從犯

聚眾鬥毆是有從犯的。聚眾鬥毆罪是多發性、常見性犯罪,社會危害性大,而且往往在處理時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法律時更是如此,如果對聚眾鬥毆犯罪處理不當,有時還會引起更大規模的聚眾鬥毆犯罪。因此,在處理聚眾鬥毆犯罪時,

一要注意依法嚴厲打擊,

二要極其謹慎行事,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依法懲治。

這就要求我們對聚眾鬥毆犯罪的基本概念、性質、基本犯罪構成等有一個比較準確而又完整的瞭解和把握。但聚眾鬥毆犯罪作為我國刑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難點問題之一,有許多理論還在摸索之中沒有形成理論通説,聚眾鬥毆犯罪是否劃分主從犯就是其中之一。相當一部分審判人員認為,由於刑法條文對聚眾鬥毆犯罪的主從犯有特殊規定,不能適用刑法總則中關於共同犯罪中的規定,也就是説聚眾鬥毆犯罪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之分,而沒有主從犯之別。

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二個以上的行為人在共同的犯意支配下實施的犯罪行為,均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一個人可以實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刑法分則的大部分罪名都是任意的共同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等。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須要在刑法分則條文中明確予以規定才能構成,一般包括對向犯、聚眾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如聚眾持械劫獄罪、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等。刑法根據共同犯罪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分別規定了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以便準確適用刑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可知構成聚眾鬥毆犯罪必須要聚眾即糾集多人,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其他參加者。為了保持刑法應有謙抑性,刑法規定並不是所有參加聚眾鬥毆的人都構成犯罪,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指揮、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鬥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從上述分析可知,聚眾鬥毆罪必須要二人以上才能構成,是共同犯罪中的必要的共同犯罪。

既然聚眾鬥毆罪是共同犯罪,就應當適用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適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劃分的規定。因為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屬於刑法總則的規定,聚眾鬥毆罪則屬於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則。如果聚眾鬥毆罪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適用共同犯罪主從犯的劃分,無疑是違反刑法總則效力的規定的。

可以看出,聚眾鬥毆罪適用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劃分的規定,所以説是有從犯和主犯的。聚眾鬥毆罪是共同犯罪,不能只區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聚眾鬥毆 的罪行審判中,也是有着主犯和從犯的區分的,與其他罪行不同的是,聚眾鬥毆的行為重點在於聚眾上。由於這一違法行為是屬於團體共同進行的,那麼審判處理的時候,不可能僅僅追究主從犯的罪行,同樣對於參與人員也是有着相應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