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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偽劣化肥罪怎麼量刑?

一、生產偽劣化肥罪怎麼量刑?

生產偽劣化肥罪怎麼量刑?

生產偽劣化肥罪的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偽劣化肥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份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份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的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

2、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藴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

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份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後者是對於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種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要出於故意,並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説,本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

由於生產偽劣化罪是結果犯,故此若是具有生產化肥資格的廠家,並沒有故意生產不符合標準的化肥,且在意識到生產出來的化肥不符合標準,並不將其售賣出去,那麼生產偽劣化肥的廠家就有可能並不會被量刑。

標籤:量刑 化肥 偽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