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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事後證據如何認定?

一、嫖娼事後證據如何認定?

嫖娼事後證據如何認定?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如:民警當場抓獲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或書證;或者能夠證明賣淫嫖娼的視聽資料;或者介紹或容留人的證言;或者其他人證、物證等。如果只有證言而無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由於法律並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於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認定嫖娼一般是很難的,絕大多數都是抓個現場,否則,當事人不承認,很難有證據證明。如果嫌疑人不承認賣淫嫖娼,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二、嫖娼的認定事項

認定賣淫嫖娼行為時,常有一種情況困擾着公安民警,就是行為人自稱是戀愛關係,是朋友,並一口咬定雙方沒有金錢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但苦於沒有其他證據,因而非常惱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訊逼供的違法手段獲取口供。其實要證明雙方是否是戀愛、朋友關係也不太難,只需將雙方分別進行訊問、查證,詢問對方基本情況,兩人認識的時間、場所、事由等即可,如果雙方有感情基礎,雙方會對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比較清楚,雙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學、鄰居等;而賣淫嫖娼人員一般並不瞭解對方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等情況,或者瞭解的情況不屬實,這樣即可排除所謂的有感情基礎。

但是,即便分開訊問,公安民警仍有可能獲取不到對嫌疑人不利的口供,這時,民警應認真地思考一個問題: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們是在賣淫嫖娼”,不過是民警自己主觀上的判斷,並不必然就是事實。由於法律並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因此公安機關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以感情為基礎,而是基於金錢和性的交易,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否則,只能放人。

對於嫖娼行為的認定,是需要嚴格的證據來進行證明的,如果不能直接對嫖娼的行為進行認定的,顯然是無法進行定罪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嫖娼的行為一般是可以以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標籤:證據 認定 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