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嫖娼罪需要什麼證據?
一、嫖娼罪需要什麼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陳述中,指認為嫖客,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同時,有金錢交易關係。
2、民警的抓獲記錄。由目睹現場情節的民警自書或口述的證詞。
此外,其他證據諸如遺留現場的物證,都是證明賣淫嫖娼案件的證據。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二、嫖娼罪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係的;
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較輕的。
(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執行完畢後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行政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
(五)賣淫嫖娼案情複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嫖娼這樣的一種行為是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處罰的,但是也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存在着嫖娼的行為,否則的話也不能夠對此進行定罪量刑。具體需要哪些證據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以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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