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是多長
刑事犯罪一般在經過一段時間後,就不能再追究法律責任了,這就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追訴時效。《刑法》中規定的不同的犯罪,其追訴時效是不太一樣的。那麼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有多長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為多久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看出,我國刑法採取的是擇一重處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由於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六個月拘役,是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因此危險駕駛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
二、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一)、追訴時效起點問題
1.關於“犯罪之日”的理解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犯罪狀態的犯罪。犯罪之日應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來講,實施行為之日就是犯罪成立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成立之日。而在共同犯罪的場合,應以共犯人中最終的行為終了之時,起算對所有共犯人的追訴期限。
2、關於“犯罪終了之日”的理解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也就是刑法理論上的連續犯、繼續犯,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追訴時效終點問題
此問題即“不再追訴”的期限到何時止?問題的答案應該是追訴期限應從犯罪之日計算到審判之日為止。因為任何犯罪事實不經法院審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判有罪。“追訴”不只是起訴的意義,更重要的是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義,而追究刑事責任表現為給予刑罰處罰、給予非刑罰處罰、單純宣告有罪,而這都是經過審判才能確定的。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問題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問題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刑法強調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故刑法制定了追訴時效的中斷制度。
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便中斷,其追訴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行為人在前罪的追訴期間又犯新罪,表明其並無悔改之意,前罪所體現出的人身危險性並沒有消除,從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出發,因而對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法律規定,對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分子是處拘役,並處罰金,而這裏的拘役最高是六個月,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對於危險駕駛罪來講,其追訴時效為5年。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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