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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由此可見,追逐競駛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危險駕駛罪。一般的追逐競駛行為,則不能認定為犯罪。一般認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情節惡劣”包括如下情形:
(1)酒後、吸食毒品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
(2)無駕駛資格追逐競駛的。
(3)在道路上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追逐競駛的。
(4)以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競駛的。
(5)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競駛的。
(7)追逐競駛引起嚴重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8)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9)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又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
(10)其他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的情形,如造成財產損失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