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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標註冊罪48萬緩刑可以嗎?

一、假冒商標註冊罪48萬緩刑可以嗎?

假冒商標註冊罪48萬緩刑可以嗎?

假冒商標註冊罪48萬緩刑是不可以的,緩刑的適用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本罪的認定條件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根據規定,商標所有人可以允許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註冊商標。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這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之一。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包括以下具體情形:行為人從未獲得過註冊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即商標所有權人未在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許可行為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過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在許可使用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仍然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由於被許可人不能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等原因導致許可合同提前解除,行為人在合同解除後仍然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使用;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地域範圍使用。

2.在商業活動中使用

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可見根據這一規定,商標的使用還應包括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

假冒商標註冊罪的認定,是需要對當事人的有關違法事實後果進行合法的界定後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假冒商標的行為,還涉及到商標使用權的糾紛情況,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所認定的犯罪情況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